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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戰爭險條款 -搬屋


一、責任范圍

  當被保險集裝箱裝在海輪、其他船舶上或飛機上時,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或武裝沖突;

  (二)由于上款引起的拘留、扣押、沒收或封鎖,但是這種賠案必須從發生日起滿三個月后才能受理;

  (三)各種常規武器,包括水雷、魚雷或炸彈;

  由于上述(一)、(三)原因所引起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本公司也負責賠償。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不負責賠償下述原因的損失、費用:

  (一)凡屬于本公司集裝箱保險條款責任范圍的事故;

  (二)集裝箱所有人國家的政府行使的拘留、扣押、沒收或征用;

  (三)由于原子彈、氫彈等核或器所造成的損失。

三、保險責任終止規定

  本公司有權在任何時候向被保險人發出注銷戰爭險責任的通知,后十四天期滿時終止戰爭責任。

  注:本條款系本公司集裝箱保險條款的附加條款。本條款與集裝箱保險條款中的任何條文有抵觸時,應以本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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