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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證是一種由銀行依照客戶的要求和指示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其當事人有: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 (Opener)。 (2)開證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 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 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 (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 貨人。 (5)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 (6)付款銀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情況下,付款 行就是開證行。 信用證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并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相符后,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并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后,把貸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信用證主要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注:“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1993年修訂)》即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 (《UCP500》)辦理。” (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特點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 《UCP500》規定:信用證是一項約定,按此約定,根據規定的單據在符 合信用證條件的情況下,開證銀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承兌或議付。 信用證是一種自足文件 《UCP500》規定:信用證與其可能依據的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信用證是一種單據的買賣 《UCP500》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其他行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或承兌并支付的責任。 |
- Mar 02 Fri 2012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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