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空運協議 -搬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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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中航路 雙方同意開通臺灣海峽北線空中雙向直達航路,建立兩岸空(航)管部門的直接交接程序。 雙方同意繼續磋商開通臺灣海峽南線空中雙向直達航路及其他更便捷的航路。 二、承運人 雙方同意兩岸資本在兩岸登記注冊的航空公司,經許可得從事兩岸間航空客貨運輸業務。 三、直航航點 雙方同意根據市場需求開放適宜客貨直航的航點。 四、定期航班 雙方同意盡可能在本協議實施半年內就定期客貨運航班作出安排。 五、貨運包機 雙方同意開通兩岸貨運直航包機,運載兩岸貨物。 六、客運包機 雙方同意在兩岸周末包機的基礎上,增加包機航點、班次,調整為客運包機常態化安排。 七、公務(商務)包機 雙方同意視情開辦非營利性公務(商務)包機。 八、準用條款 雙方同意客貨運包機等相關事宜,準用《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的規定。 九、聯系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海峽兩岸航空運輸交流委員會與臺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相互聯系。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系。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系。 十、協議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一、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盡速協商解決。 十二、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生效。 本協議于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
- Mar 12 Mon 2012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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