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的索賠與理賠 -搬屋


  索賠與理賠是保險事故發生時一個問題兩個角度的保險爭議解決方式

  的法律用語。索賠是被保險人依據海上保險合同所享有的重要權利,當保

  險標的發生海上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或對此損失負有責任時,

  被保險人有權向海上保險人要求賠償或追償。但被保險人在向海上保險人

  行使索賠權時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并遵守法定程序。理賠是保險人在知悉

  發生保險事故并調查確認法律責任歸屬后,審查索賠材料,作出賠付、部

  分賠付或拒賠等決定的法律行為。理賠是保險人應盡的保險義務,也是保

  險人完善經營管理的重要措施。

  海上保險的理賠應遵循一些基本原則。1.以海上保險合同為依據的原

  則。海上事故發生后,是否屬保險責任范圍、是否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賠

  償金額多少、免賠額的確定、被保險人自負責任等等均依據保險合同確定

  的責任。2.合理原則。海上保險人在處理保險賠償時,要以保險合同為依

  據并注意合理原則,因為海上保險合同條款不能概括所有情況。3.及時原

  則。海上保險的主要職能是提供經濟補償。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迅

  速查勘、檢驗、定損,將保險賠償及時送到被保險人手中。

  理賠的主要手續包括:

  一、損失通知。當發生保險事故或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

  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損失通知是保險理賠的第一項程序。在船舶保險中,

  如其事故在國外,還應通知距離最近的保險代理人。

  二、查勘檢驗。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獲悉損失通知后應立即開展保險標

  的損失的查勘檢驗工作。海上保險事故或損失發生在國外,查勘檢驗常由

  保險的代理或委托人進行。查勘檢驗作為海上保險理賠一項重要內容,主

  要包括事故原因、救助工作、第三者責任取證、勘察報告和檢驗報告制作

  等。海上保險的檢驗是理賠實務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確定保險標的

  損失的責任歸屬、施救措施的合理性等。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凡屬保

  險責任的貨損,收貨人必須及時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申請進行聯合檢驗。有

  兩個步驟:1.港口聯合檢驗。貨物抵達目的港后發現貨損時,收貨人應及

  時通知保險公司,向商檢部門申請聯檢,共同查明致損原因、損壞數量和

  程度,并編制港口聯檢報告或情況記錄。2.異地聯合檢驗。當貨運轉運至

  內陸收貨人時,無論貨物在港口卸貨是否發現損壞,只要貨物運抵目的地,

  發現有保險責任范圍內短缺殘損時,收貨人可通過當地保險公司進行聯合

  檢驗并編制聯檢報告。通過貨物檢驗后,理賠人員應據此確定貨損責任的

  歸屬。貨物“原殘”是發貨人的責任,屬于保險條款的險外責任,保險人

  不負責賠償。貨物“船殘”、“工殘”或其他外來原因造成的損失,只要

  在承保期間內發生均屬保險責任,保險人應予賠償。所謂“原殘”是指屬

  發貨人責任的貨物殘損,包括在生產、制造、加工、裝配、整理和包裝過

  程中的貨損;發貨港裝船前堆存、轉運過程中貨損;裝貨港理貨公司出具

  例外單(ExGpfion Lizt) 批明短少損失,貨物品質、包裝和標志不符合合

  同規定或國家慣例以及不適合遠洋運輸造成的殘損。貨物“船殘”是指屬

  船方責任的貨物殘損。貨物“工殘”是指屬裝卸公司或其他第三方責任的

  貨物殘損,包括裝卸工人明顯違章操作、粗暴搬運、不慎裝卸、使用工具

  不當等造成貨損或在碼頭、倉庫、堆場等處,因運輸、堆存和保管不善所

  造成的貨損。對貨物損失的檢驗報告,國際上有統一的固定格式,通常用

  勞合社的檢驗報告格式,各國貨物損失檢驗報告的內容基本相同。檢驗申

  請人向保險人或其指定檢驗代理人申請檢驗時應提供填寫如下內容的必要

  單證:申請檢驗表、海運提單、貨物發票、海事報告、保險單證、裝箱單、

  理貨單、貨物的重量單等。

  三、核實保險案情。保險人收到代理人或委托人的檢驗報告后,還應

  向有關各方收集資料,并加以核實、補充和修正賠案的材料。

  四、分析理賠案情,確定責任。保險人應判斷原因是否屬保險責任,

  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索賠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審查的有關單證如保

  險單證、事故檢驗報告、保險事故證明、保險標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五、計算賠償金額,支付保險賠償。保險賠償的計算,保險人通常依

  據索賠清單(Statement of claim)。保險賠償的計算可以由保險人自身進

  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計算或委托海損理賠人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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