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事務擔保制度詳解 -搬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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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關事務擔保的概述(了解) (一)海關事務擔保的含義 (二)海關事務擔保的性質 1、履行性 2、懲罰性 3、補償性 (三)海關事務擔保的作用 二、海關事務擔保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事務擔保的適用 1、海關事務擔保的范圍 (1)通關事務擔保(重要考點) ①辦理進出口貨物申報納稅手續時,征稅要件不明確(例如商品歸類、估價、化驗、產地尚未確定)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先予放行貨物的 ②報關時不能交驗有關單證,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貨物,后補交單證的 ③正在辦理減免稅手續,貨物已運抵進口口岸,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憑稅款擔保辦理貨物驗放手續的 ④因不可抗力或國家稅收政策的調整不能按期繳納稅款在辦理相應手續,在實際進出口時,納稅義務人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的 ⑤暫準進出境貨物、進境修理貨物、出境加工貨物、租賃進出口貨物,特殊情事下旅客攜帶履行自用物品的 ⑥無代價抵償貨物進口或出口,原進口貨物尚未退運出境或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出口貨物尚未退運進境的 ⑦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減免滯報金期間申請現行提取貨物的 ⑧大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便捷通關措施的 ⑨反傾銷初裁決定確立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要求提供擔保作為臨時反傾銷措施的。 (2)保稅事務擔保 可申請保稅事務擔保的常見情形有: ①申請人經營海關監管貨物運輸、倉儲等業務的 ②經營企業或加工企業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或者因為管理混亂被海關要求整改,在整改期,經營企業提供相當于應繳納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保證函申請予以備案的 ③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租賃廠房、設備或者首次開展加工貿易或者辦理加工貿易異地備案或者加工貿易手冊申請兩次或兩次以上延期的,經營企業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后申請予以備案 ④加工貿易貨物已進口,但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提交的單證與事實不符,企業不申請退運,而是向海關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后,申請繼續履行合同。 (3)涉案擔保 ①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的跡象的;海關責令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的; ②緝私、稽查查獲的執行風險較大的追征或補征稅款情事的; ③受海關處罰的當事人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運輸工具負責人在出境前未繳清其應繳的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的。 ④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或收發貨人請求海關放行嫌疑侵犯專利權貨物的 ⑤有違法嫌疑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無法或不便扣留的; 2、實行總擔保的海關事務擔保范圍 可申請總擔保的常見情形有: (1)申請經營海關監管貨物運輸、倉儲及報關等特殊業務的 (2)同一被擔保人申請對一定期限內發生的多次海關監管行為提供擔保的 (3)ATA單證冊項下暫準出口貨物,由中國國際商會統一向海關總署提供總擔保 (4)汽車生產企業辦理登記備案后,根據汽車零部件進口計劃,在汽車零部件進口前向企業所在地海關提供稅款總擔保 (5)獲準實施便捷通關措施的大型高新技術企業與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簽訂“適用便捷通關程序擔保書”的 (6)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提供金額不低于人民幣20萬元的總擔保 (7)網上支付銀行擔保,由銀行對納稅義務人在一定時期內通過網上支付方式申請繳納的進出口稅費提供的總擔保。 3、免予適用 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可以免除擔保的,則可免除擔保。“免除擔保”優先于“憑擔保放行” 4、不予適用 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法律規定不予辦理擔保放行手續。 (二)擔保人的資格及擔保責任(了解) 1、擔保人的資格 2、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三)擔保的主要方式(重要考點) 1、人民幣、可自由對換的外幣 2、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 3、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保函、ATA單證冊) 4、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 (四)海關事物擔保的實施 采用擔保資金和擔保函 1、擔保資金與擔保函的使用 (1)擔保資金的使用 ①保證金,適用下列8種情形(重要考點,P389) A、海關尚未確定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進口貨物物品數量等征稅要件的; B、正在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 C、申請延期交納稅款的; D、暫時進出境的; E、進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F、因殘損、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時,原進口貨物尚未退運出境或者尚未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原出口貨物尚未退運進境的; G、對緝私、稽查查獲的執行風險較大的追征補征稅款情事的; H、其他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收取稅款保證金的情形。 ②風險擔保金包括(重要考點,P390) A、對實施聯網監管的相關加工貿易企業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B、 對加工貿易貨物物品備案征收的風險擔保金; C、對同一經營單位申請將剩余料件結轉到另一工廠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D、對從事轉關運輸的企業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E、 對加工區之間往來的貨物物品不能按照轉關運輸辦理的企業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F、 對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請減免滯報金期間因故需先行提取貨物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G、對租賃進出口貨物物品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H、其他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③抵押金包括(重要考點,P390) A、對無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 B、對受海關處罰,在出境前未繳清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的當事人收取的抵押金; C、對涉及知識產權保護收取的抵押金; D、其他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的抵押金; (2)擔保函的使用 除上述須用擔保資金申請擔保的外,擔保人均可以保證函方式申請擔保。 在實施保證函擔保時,因擔保人所要擔保的情況不同,在實際使用時,對擔保人的身份亦有相應的要求。 2、擔保的作出 (1)擔保申請 凡符合申請擔保條件的貨物,由擔保人向辦理有關貨物進出口手續的海關申請擔保,由海關審核并確定擔保的方式。 (2)提供擔保 ① 擔保資金的交付 以擔保的資金方式申請擔保的,應按下列規則交付(了解) A、當事人向海關辦理資金交付手續應通過銀行轉帳,無法辦理銀行轉帳或金額較小的以現金交付。 B、海關擔保資金金額一般應按人民幣計算收取。對能開設外匯(鈔)帳戶的幣種,可按其本位幣收取,退還時按原幣種退還。 ②保證函的交付 以保證函方式申請擔保的,由擔保人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保證函一式兩份,并加蓋擔保人印章,一份交海關備案,一份留存。 3、擔保的銷案 擔保人必須于規定的擔保期限屆滿前,憑“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收據”或留存的保證函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在擔保人履行了向海關承諾的義務后,海關將退還擔保人已繳納的擔保資金,或注銷已提交的保證函。至此,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將予以解除。 對以擔保資金方式提供擔保的,其退還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1)當事人在擔保期內履行納稅義務的,海關業務部門應自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退款手續。退款應通過銀行轉帳辦理,無法辦理銀行轉帳的可以退還現金。 (2)自退還通知書開出之日起超過60天當事人未來辦理退款手續的,海關業務部門負責發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過90天當事人仍未來辦理退款手續的,海關視同放棄資金上繳國庫。 4、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對未能在擔保期限內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的,海關采取以下措施: (1)以擔保資金擔保的,海關應自擔保期滿3個工作日內辦理擔保資金的扣繳入庫手續,繳庫后尚有結余的,按規定退還原當事人。 (2)按《海關法》第60條的規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3)按《海關法》第61條的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
- Nov 19 Sat 2011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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