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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戰爭、罷工險條款 -搬屋


  船舶戰爭、罷工險條款

  1986年1月1日 修訂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承保由于下述原因造成被保險船舶的損失、碰撞責任、共同海損和救助或施救費用:

  (一)戰爭、內亂、革命、叛亂或由此引起的內亂或敵對行為;

  (二)捕獲、扣押、扣留、羈押、沒收或封鎖,但這種賠案必須從發生日起滿6個月才能受理;

  (三)各種戰爭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

  (四)罷工、被迫停工或其他類似事件;

  (五)民變、暴動或其他類似事件;

  (六)任何人懷有政治動機的惡意行為。

二、除外責任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險船舶的損失、責任或費用,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

  (一)原子彈、氫彈或核武器的爆炸;

  (二)由被保險船舶的船籍國或登記國的政府或地方當局所采取的或命令的捕獲、扣押、扣留、羈押或沒收;

  (三)被征用或被征購;

  (四)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間爆發的戰爭(不論宣戰與否)。

三、保險終止

  (一)保險人有權在任何時候向被保險人發出注銷保險的通知,在發出通知后7天期滿時生效。

  (二)不論是否已發注銷通知,本保險在下列情況下應自動終止;

  1.任何原子、氫彈或核武器的敵對性爆炸發生;

  2.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間爆發的戰爭(不論宣戰與否);

  3.船舶被征用或出售。

四、承保原則

  (一)本保險系本公司船舶保險的附加險。船舶保險的條款也適用本保險,但與本保險條款有抵觸時,則以本保險條款為準。

  (二)被保險船舶如同時有其他保險,任何索賠應由其他保險負責時,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

  (三)如本保險由于第三條的原因終止時,凈保費可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不辦理停泊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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