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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計算務實 -搬屋


  為了適應我國加入WTO,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對我國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因此“免、抵、退”稅核算的正確與否將對企業的財務核算和稅收征管工作產生重大影響。筆者根據一年來的實踐經驗,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方法及其會計核算作一介紹。

一、新舊規定對比

  一是取消了外銷比例達到50%以上才予以退稅的規定,只要應納稅額小于零,就可申報退稅。二是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從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的稅額等于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13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的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三是企業應按月申報“免、抵、退”稅,退稅申報期為每月1日~15日。

二、“免、抵、退”稅的核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當期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或免抵退稅額二者之中較小者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其中:

  1.出口貨物離岸價( FOB )以出口發票計算,扣除運保費和傭金后的離岸價,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2.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 海關 實征關稅和消費稅

  3.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例1:某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對自產貨物經營出口銷售及國內銷售。2002年1月共銷售5噸貨物,其中4噸出口,出口離岸價為99000美元,貨款未收到,美元記賬匯率為8.27。內銷量為1噸,內銷金額200000元,銷項稅額34000元,當月購進原材料等輔助材料470588元,進項稅額合計80000元。假設內外銷貨物增值稅稅率17%,出口貨物退稅率為15%,無上期留抵稅額。

  賬務處理如下:

  (1)外購原輔材料、備件等,分錄為:

  借:原材料等科目 470588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0000

  貸:銀行存款  550588

  (2)產品外銷時,分錄為:

  免稅出口銷售額=99000×8.27=818730(元)

  借:應收外匯賬款 818730

  貸:主營業務收入818730

  (3)內銷產品,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23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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